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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申(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所需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26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和省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道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所有涉及这些业务的人都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般来说,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办理部门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省广播影视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时间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一般流程如下:
1.企业提交申请;
2.提交材料,大厅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5.制作和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网络综艺,网络短剧等规划备案和上线备案必须拿到的许可证,没有它,我们无法进行相关影视剧节目内容的制作以及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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