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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连锁加盟许可证审批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4-16 09:55 更新时间: 2024-04-16 09:55
上海浦东新连锁加盟许可证审批注意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是什么呢?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上海浦东新连锁加盟许可证审批注意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上海浦东新连锁加盟许可证审批注意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统一商标、商号、经营方法等经营资源的许可,被特许人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特定商标、商号、标志、专利、经营方法等,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以确保其商业行为合法合规。
问题:备案后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解答:备案后应加强与加盟商的合同管理、监督加盟商的经营行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问题:特许经营备案会受到哪些限制?解答:特许经营备案可能会受到地区政策限制、行业管制、合同规定等方面的限制,需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备案所需的文件资料准备和备案费用的支付是商业特许加盟备案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在准备备案文件时,务必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逐项提供所需文件,并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考虑备案费用时,建议与特许经营总部充分沟通,了解费用构成和支付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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