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办医疗行业广告审查表所需材料
| 更新时间 2024-01-26 15:24:48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262751513 联系手机 13262751513 联系人 王斐斐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2020年3月1日,《药品、器械、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施行后,《器械审查办法》《器械审查发布标准》同时废止。
本文根据新办法,结合2018《法》,梳理出2020年3月1日以后,器械合规性审查要点,供实务参考。
01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与机构、药品一样,器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发布器械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3. 已经审查通过的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02
内容要求
(一)内容要求
1.器械的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 应当显著标明批准文号
(二)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器械特别要求
1.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内容的禁止
根据《法》和《新办法》,器械不得使用以下11类内容进行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机构比较;
4.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装备、设施等从事宣传;
6.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所有、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9.含有“安全”“安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0.含有“、、”“、免费、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公司”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1.含有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服务的内容。
03
的形式要求
1.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中应当持续显示。
2.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3.广播电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器械。
4.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器械。
04
罪
(一)罪定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主、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罪立案追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 主、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宣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作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作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作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审办行业审查表所需材料
审办行业审查表行业审查表
本文根据新办法,结合2018《法》,梳理出2020年3月1日以后,器械合规性审查要点,供实务参考。
01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与机构、药品一样,器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发布器械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3. 已经审查通过的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02
内容要求
(一)内容要求
1.器械的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 应当显著标明批准文号
(二)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器械特别要求
1.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内容的禁止
根据《法》和《新办法》,器械不得使用以下11类内容进行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机构比较;
4.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装备、设施等从事宣传;
6.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所有、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9.含有“安全”“安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0.含有“、、”“、免费、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公司”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1.含有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服务的内容。
03
的形式要求
1.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中应当持续显示。
2.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3.广播电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器械。
4.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器械。
04
罪
(一)罪定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主、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罪立案追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 主、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宣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作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作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作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审办行业审查表所需材料
审办行业审查表行业审查表
相关产品
产品分类
联系方式
- 电 话:13262751513
- 联系人:王斐斐
- 手 机:1326275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