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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新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相关条例

更新时间
2024-01-26 15: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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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令第60号)和《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发〔2018〕1号),在上海新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条例如下:


1. 申请企业应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企业应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企业应设立专门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5. 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


6. 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8. 申请企业应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方案;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平台域名证书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专职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


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请注意,以上条例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更新进行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道与商以确保顺利完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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